法規名稱: 臺北縣土城市公有零售市場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市場得依物品屬性,劃定攤(舖)位,分類分區營業;但販售熟食類與
  生鮮類應有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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