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績優調解委員繼續為民服務,現任調解委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由區長層報本府核准後逕予續聘,免送市議會同意: 一、現任調解委員會主席表現優良者。 二、本屆任內曾獲行政院長或內政部長、法務部長獎勵一次以上者。 三、本屆任內曾獲市長或區長獎勵二次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