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8日

條文關聯

  為鼓勵績優調解委員繼續為民服務,現任調解委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由區長層報本府核准後逕予續聘,免送市議會同意:
  一、現任調解委員會主席表現優良者。
  二、本屆任內曾獲行政院長或內政部長、法務部長獎勵一次以上者。
  三、本屆任內曾獲市長或區長獎勵二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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