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市有財產之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與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本市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