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市有財產之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二、動產:指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與其他雜項設備。
  三、有價證券:指本市所有之股份或股票及債券。
  四、權利:指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前項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行政院所頒財物分類標準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