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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私立幼稚園收退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公私立幼稚園應分別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並依規定 用途使用,其數額不得逾收費基準(如附表)。 公立幼稚園收取各款項費用總額上學期以五個月、下學期以四個月計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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