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私立幼稚園收退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公私立幼稚園應分別依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收取各項費用,並依規定
  用途使用,其數額不得逾收費基準(如附表)。
  公立幼稚園收取各款項費用總額上學期以五個月、下學期以四個月計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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