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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 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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