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診療可疑傷病患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16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連繫,鼓勵本縣公私立醫療機
  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查,特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縣警察局。

  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之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迅速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並提供警察人員必要之協助: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裂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施用毒物。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為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
  證明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醫療機構或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警察機關因而破獲重大刑案或對社會
  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破獲單位列舉具體事實,報由警察局會同衛生局
  簽請本府對有功之醫療機構或醫師辦理獎勵。

  違反第三條、第四條通報規定者,視情節處負責人或醫師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之罰鍰,經催繳後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所屬之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