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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特別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產出營建剩餘土石方者,為營建工程承造人(廠商);其依法免承造 人(廠商)者,為建築工程之起造人或拆除執照之申請人。 二、收容外縣市土石方者,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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