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80150804B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第6條、第7條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稅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稽徵機關為宜蘭
縣政府財政稅務局(以下簡稱財稅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於核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或核准
收容外縣市土石方時,應逐案通報財稅局發單開徵。其實際產出或收容數
量與原核定數量不同時,亦應通報財稅局辦理退補稅程序。

本特別稅應繳納之稅款,由財稅局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納稅義務人應於
收到繳款書後,於所載限繳日期內向公庫繳納。未繳納稅款前,各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或各工程主辦機關應不予核發餘土流向證明文件及三聯單。
本特別稅所需之繳款書,由財稅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