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閱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圖書及視聽資料借閱
  (一)持有個人借閱證者可借閱圖書、雜誌及視聽資料等合計不得超過
        總數八冊(件),視聽資料每次最多二件。
  (二)持有家庭閱讀卡者可借閱二十冊(件),含圖書及視聽資料,但
        視聽資料不得超過四件,新書以八冊為限。
  (三)新書、視聽資料借期七天,一般圖書、雜誌借期廿一天,不得續
        借。
  (四)借閱本館資料,逾期一天則罰停止借閱權一天。借閱資料逾期六
        個月以上未歸還,本館將報銷處理,如欲恢復借閱權,未歸還之
        資料需辦理賠款,不接受賠書(或視聽資料),並自賠款日起停
        止借閱權六個月。
  (五)預約服務:凡持有借閱證,得利用預約系統預約外借中圖書資料
        ,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以五冊(件)為限(不含新書及視聽
        資料),預約書到館後保留七日。
  (六)下列各項資料僅提供館內閱覽,不得外借:
        1.期刊區之報紙、現期期刊及參考室之參考工具書不外借。
        2.書展期間或其他公務用,標明暫不外借之資料。
  (七)嚴禁將借用之資料擅自拷貝或轉借,違者停止借用權一年;如有
        違反著作權情事,由讀者自負法律責任。
  (八)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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