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時間:
(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開放日為週二至週日
(八時三十分至二十時);每週一休館。
(二)本館兒童室開放時間為週二至週五(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
分);週六、週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中午休息時
間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寒暑假同週六、日之開放時間。
(三)青年閱覽室開放時間為週一(八時至十七時);週二至週日(八
時至二十時)。
(四)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
(五)休館日:每週一、民俗節日、國定假日、每月最後一天(本館清
潔日)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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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閱證申請:
(一)本館借閱證分為宜蘭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以下簡稱個人借閱證
)及宜蘭縣公共圖書館家庭閱讀卡(以下簡稱家庭閱讀卡),適
用本縣各公共圖書館。
(二)民眾可至本館服務台申辦個人借閱證,需攜帶下列證件:國民身
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外籍人士或僑生得以護照
或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凡設籍宜蘭縣之民眾,每戶得申辦家庭閱讀卡乙張,申辦時應攜
帶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
證、駕照等至文化局及縣內各鄉鎮圖書館申辦。
(四)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經發現除沒收外,並停止一年借閱
權利。若有冒用情事,所生損害概由原持證人負責。
(五)借閱證使用期限,本縣讀者為五年,外縣市讀者為一年,到期者
應持國民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至本館核對資料,確認無誤後即
可繼續使用。
(六)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攜帶證件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如有遺
失應攜帶證件向本館流通櫃台辦理掛失手續,因未辦理掛失,致
發生冒借圖書資料而使本館蒙受損失,概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七)民眾可自備悠遊卡至縣內各鄉鎮圖書館申辦個人借閱證,相關規
定與個人借閱證相同。
(八)遺失換證應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整(民眾以悠遊卡申辦換證
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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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及視聽資料借閱
(一)持有個人借閱證者可借閱圖書、雜誌及視聽資料等合計不得超過
總數八冊(件),視聽資料每次最多二件。
(二)持有家庭閱讀卡者可借閱二十冊(件),含圖書及視聽資料,但
視聽資料不得超過四件,新書以八冊為限。
(三)新書、視聽資料借期七天,一般圖書、雜誌借期廿一天,不得續
借。
(四)借閱本館資料,逾期一天則罰停止借閱權一天。借閱資料逾期六
個月以上未歸還,本館將報銷處理,如欲恢復借閱權,未歸還之
資料需辦理賠款,不接受賠書(或視聽資料),並自賠款日起停
止借閱權六個月。
(五)預約服務:凡持有借閱證,得利用預約系統預約外借中圖書資料
,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以五冊(件)為限(不含新書及視聽
資料),預約書到館後保留七日。
(六)下列各項資料僅提供館內閱覽,不得外借:
1.期刊區之報紙、現期期刊及參考室之參考工具書不外借。
2.書展期間或其他公務用,標明暫不外借之資料。
(七)嚴禁將借用之資料擅自拷貝或轉借,違者停止借用權一年;如有
違反著作權情事,由讀者自負法律責任。
(八)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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