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閱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宜蘭縣政府宜文圖字第0970001984號函修正發布第2 條、第3條、第4條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文化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開放時間:
  (一)宜蘭縣政府文化局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開放日為週二至週日
        (八時三十分至二十時);每週一休館。
  (二)本館兒童室開放時間為週二至週五(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
        分);週六、週日(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中午休息時
        間十二時至十三時三十分;寒暑假同週六、日之開放時間。
  (三)青年閱覽室開放時間為週一(八時至十七時);週二至週日(八
        時至二十時)。
  (四)開放時間內可自由進入館內閱覽,六歲以下兒童應由家長陪同。
  (五)休館日:每週一、民俗節日、國定假日、每月最後一天(本館清
        潔日)及經政府公告之放假日。

  借閱證申請:
  (一)本館借閱證分為宜蘭縣公共圖書館借閱證(以下簡稱個人借閱證
        )及宜蘭縣公共圖書館家庭閱讀卡(以下簡稱家庭閱讀卡),適
        用本縣各公共圖書館。
  (二)民眾可至本館服務台申辦個人借閱證,需攜帶下列證件:國民身
        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外籍人士或僑生得以護照
        或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凡設籍宜蘭縣之民眾,每戶得申辦家庭閱讀卡乙張,申辦時應攜
        帶戶口名簿正本(或影本)及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
        證、駕照等至文化局及縣內各鄉鎮圖書館申辦。
  (四)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經發現除沒收外,並停止一年借閱
        權利。若有冒用情事,所生損害概由原持證人負責。
  (五)借閱證使用期限,本縣讀者為五年,外縣市讀者為一年,到期者
        應持國民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至本館核對資料,確認無誤後即
        可繼續使用。
  (六)申請資料如有變更,應攜帶證件向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如有遺
        失應攜帶證件向本館流通櫃台辦理掛失手續,因未辦理掛失,致
        發生冒借圖書資料而使本館蒙受損失,概由原持證人負責賠償。
  (七)民眾可自備悠遊卡至縣內各鄉鎮圖書館申辦個人借閱證,相關規
        定與個人借閱證相同。
  (八)遺失換證應繳付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整(民眾以悠遊卡申辦換證
        者除外)。

  圖書及視聽資料借閱
  (一)持有個人借閱證者可借閱圖書、雜誌及視聽資料等合計不得超過
        總數八冊(件),視聽資料每次最多二件。
  (二)持有家庭閱讀卡者可借閱二十冊(件),含圖書及視聽資料,但
        視聽資料不得超過四件,新書以八冊為限。
  (三)新書、視聽資料借期七天,一般圖書、雜誌借期廿一天,不得續
        借。
  (四)借閱本館資料,逾期一天則罰停止借閱權一天。借閱資料逾期六
        個月以上未歸還,本館將報銷處理,如欲恢復借閱權,未歸還之
        資料需辦理賠款,不接受賠書(或視聽資料),並自賠款日起停
        止借閱權六個月。
  (五)預約服務:凡持有借閱證,得利用預約系統預約外借中圖書資料
        ,每張借閱證可預約之冊數以五冊(件)為限(不含新書及視聽
        資料),預約書到館後保留七日。
  (六)下列各項資料僅提供館內閱覽,不得外借:
        1.期刊區之報紙、現期期刊及參考室之參考工具書不外借。
        2.書展期間或其他公務用,標明暫不外借之資料。
  (七)嚴禁將借用之資料擅自拷貝或轉借,違者停止借用權一年;如有
        違反著作權情事,由讀者自負法律責任。
  (八)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借閱限制級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