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廳舍提供借用,應繳納使用費,其計算標準比照新竹市市有土地及房 屋租金計算基準,土地每年之使用費率按收費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 之五計收。房屋使用依使用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按訂約當期房屋 評定現值百分之十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