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辦公廳舍借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條文關聯

市有廳舍提供借用,應繳納使用費,其計算標準比照新竹市市有土地及房
屋租金計算基準,土地每年之使用費率按收費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
之五計收。房屋使用依使用面積占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按訂約當期房屋
評定現值百分之十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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