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管公有房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應於申請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
備案前,填妥租賃標的清單設置容量及設置面積,並經房地管理機關用印
後,將該清單一式三份行文至本府審核。
核定後由承租人和各機關各執一份,餘由本府存執。
前項租賃標的清單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管理機關及聯絡窗口。
二、建物或土地現況。
三、設置地址。
四、設置容量。
五、設置建築物或土地之坐落地號。
六、設置建築物之建號。
七、設置面積。
八、其他經標租機關認為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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