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損鄰事件之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損鄰事件發生後,雙方應先自行協調或向該轄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二、如協調或調解不成,任一方得向鑑定單位申請房屋損害鑑定,鑑定費
    用由申請人先行代繳,鑑定結果如有損壞事實者,鑑定費用由損鄰方
    負擔;如無損壞事實者,鑑定費用由對造人負擔。
三、申請鑑定之一方,得檢具協調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損害鑑定報告書
    ,向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申請評審,
    評審會應於接獲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同一損鄰事件以不超過三
    次為原則,每次間隔以不超過十五日為限。
四、損鄰事件至請領使用執照階段仍未解決時,經相關鑑定單位鑑定無危
    害公共安全之虞,並經評審會決議,得依新竹市建築爭議事件損鄰補
    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如附表)以受損戶名義提存法院後,申領使
    用執照。該損鄰糾紛另由雙方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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