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緊急救護除下列各款外,免收費用:
一、指定送非急救責任醫院。
二、經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者。
三、非創傷病患申請緊急救護服務,經消防人員評估顯非緊急狀況,於勸
    導後仍堅持送醫,並經急救責任醫院檢傷分類為第五級且當年度達二
    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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