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視察、股 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管理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暨主 管醫政、健康促進、檢驗、疾病管制、長期照護、心理衛生、毒品防制或 藥物濫用防制、藥政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