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視察、股
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管理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暨主
管醫政、健康促進、檢驗、疾病管制、長期照護、心理衛生、毒品防制或
藥物濫用防制、藥政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