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視察、股
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管理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暨主
管醫政、健康促進、檢驗、疾病管制、長期照護、心理衛生、毒品防制或
藥物濫用防制、藥政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
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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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
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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