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立體育場所屬運動場地使(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60年01月06日

條文關聯

  使用或用各場地應辦理左列手續:
  一、田徑場於開放時間內個人練習可隨時使用,不必辦理借用手續。
  二、各機關團體或民眾借用應於二週前向本場登記,以便安排(申請書
      備索)。
  三、凡借用各場地須預繳各項規費後始得使用,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四、凡借用各場地須預繳公物損壞賠償保證金於使用後依實核算多退少
      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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