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或用各場地應辦理左列手續: 一、田徑場於開放時間內個人練習可隨時使用,不必辦理借用手續。 二、各機關團體或民眾借用應於二週前向本場登記,以便安排(申請書 備索)。 三、凡借用各場地須預繳各項規費後始得使用,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四、凡借用各場地須預繳公物損壞賠償保證金於使用後依實核算多退少 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