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縣道、鄉道及市區道路,係依公路法及市區道路條例所
用名詞定義之規定。
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現有巷道,係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無條件供公眾通行同意書或捐獻土地為
    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三、桃園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曾指定建築線之巷道。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