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收取之道路挖補費。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收取之道路修復費。
四、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需繳交本府之工程配合款。
五、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七、孳息。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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