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收取之道路挖補費。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收取之道路修復費。 四、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需繳交本府之工程配合款。 五、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六、個人或團體之捐贈。 七、孳息。 八、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