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都市計畫建築空地綠美化容積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
  簡稱城鄉局)審核:
  一、位置圖、地籍圖、土地清冊、土地權屬證明文件及土地所有權人同
      意書。
  二、空地改善成果照片及說明書。
  前項第一款之土地清冊應含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坐落地點、里鄰別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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