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之開發費用。
四、市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不
    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五、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置作業、可行性評估及規劃設計等必需費
    用。
六、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前置作業之人事費用。
七、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改善工程及促進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
    發展之建設、維護及管理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及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工作必要費用。
九、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所必需費用。
前項第四款、第七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以
貸款方式運用。但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助方式辦
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及第八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