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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桃園縣政府府法一字第0950345239號訂定發布全文 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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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30320734號公告自103年 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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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桃園市政府府法制字第10500920311號公告自105年 4月27日廢止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