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
一、體育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覽場
    、觀光遊樂業園區等,於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
    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二、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依集會遊行法應申請許可之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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