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活動不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 一、體育館、影劇院、音樂廳、宗教場所、娛樂場所、百貨商場、展覽場 、觀光遊樂業園區等,於其建築使用用途、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 之範圍內舉辦之活動。 二、婚、喪等社交習俗活動。 三、依集會遊行法應申請許可之集會遊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