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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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