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下: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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