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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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