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發包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府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招標、決標之辦
      理。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招標、
      決標之辦理。
  三、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辦理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招標、決標及履約執行疑義之解釋。
  四、本府工程採購合約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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