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及兼受本府行政處處長之督導,綜理中 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