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經費之來源,由苗栗縣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 存放設施經營者,自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實施日起應提撥費用充之 。 本會經費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僅限本會所 需之管理經費,並至少每半年檢討收支,將結餘款項存入公益信託基金 。 前項所稱管理經費如下: 一、委員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