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經費之來源,由苗栗縣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
  存放設施經營者,自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實施日起應提撥費用充之
  。
  本會經費之動支,應編列預算並提經本會審議,其運用範圍僅限本會所
  需之管理經費,並至少每半年檢討收支,將結餘款項存入公益信託基金
  。
  前項所稱管理經費如下:
  一、委員出席費或交通費。
  二、行政工作人員之薪資。
  三、管理及總務之支出。
  四、其他有關必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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