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一、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 共設施用地,若檢討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且土地使用強度未增加者。 二、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 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 三、其他特殊之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