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苗栗縣政府為處理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檢
  討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之相關捐贈事項,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都市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捐贈比例方式如附表。
  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已為可建築用地或都市更新地區
  內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者,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
  議,得降低捐贈比例。

  無需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其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得以依需回饋之公共
  設施用地面積乘以變更後毗鄰地價區段使用性質相同土地最近三年平均
  公告現值加四成折算代金方式抵充。

  都市計畫變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得免捐贈:
  一、都市計畫公告實施之土地使用分區,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為公
      共設施用地,若檢討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且土地使用強度未增加者。
  二、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涉使用現況、地籍劃分、樁位不合而局部調
      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
  三、其他特殊之情形者。

  申請人於都市計畫變更案經審決通過後,應就土地捐贈、代金繳納及相
  關事項與本府簽訂協議書。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