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65
人,瀏覽人次:
93251086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苗栗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核准使用者,除政 府機關外,使用人應於十日內簽訂使用契約並繳納管道使用費(以下簡 稱使用費)及保證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