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核准使用者,除政
  府機關外,使用人應於十日內簽訂使用契約並繳納管道使用費(以下簡
  稱使用費)及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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