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實施方案如下: 一、學校調整為分校或分班:被整合之學校改為隸屬學校之分校或分班, 原有學生均於原校區上課。 二、分校、分班併入本校:裁撤原有分校或分班,原分校或分班學生至本 校上課。 三、學校裁併:裁撤原學校,該校學區重行劃分,學生至他校上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