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05日

條文關聯

  在本縣都市計畫住宅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核
  准: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建築設計圖說,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
        、地號、境界縣、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
        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
      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係自有者免付
      )。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並應備具建築改良
      物登記簿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係
      自有者免附)。
  前項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及建築改良物
  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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