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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條規定,應 自行迴避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 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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