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有第十條規定,應
  自行迴避或其他因故不能出席之情形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
  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