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原使用人及受讓人所送申請資料,經該公有零售市場設置機關審查後,
  資格不符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
  前項資格不符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無法為補正時,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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