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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原使用人及受讓人所送申請資料,經該公有零售市場設置機關審查後, 資格不符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於十四日內補正。 前項資格不符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無法為補正時,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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