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
      務人之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任委員得令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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