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 務人之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任委員得令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