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6日

所有條文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自治條例所定
  各類獎勵措施申請案,特設苗栗縣獎勵民間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規則。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投資獎勵申請案資格條件之審議。
  二、投資獎勵申請案獎勵項目之審議。
  三、有關投資獎勵案之協調及整合等事宜。
  四、其他應經本委員會審議之相關事項。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本府秘書長以上人
  員兼任;委員十八人由本府計畫處處長、主計處處長、財政處處長、農
  業處處長、建設處處長、工務處處長、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處長、國際文
  化觀光局局長、工商發展處處長兼任,餘九名委員由縣長或其授權人員
  遴聘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擔任。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為配合審核個案之需要,
  得另邀相關學者專家、業界代表或本府人員列席諮詢。

  本委員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該申請案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
      、代理關係,或曾參與申請案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委員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
      務人之關係。
  四、有其他情形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前項人員應行迴避而未迴避者,主任委員得令其迴避。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工商發展處派員兼任,
  辦理本委員會幕僚行政作業。

  本委員會會議之舉行,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集之,並擔任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審查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
  得少於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
  第一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

  本委員會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人數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者,議案不
  得提付表決。

  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投資人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本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
  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審查結果應通知申請投資人,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投資人,並應敘明其
  原因。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審議工作之人員對於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
  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審議後亦同。

  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