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撫恤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發給殯葬費新臺幣五十萬
      元。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
        至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二萬
        元生活費。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
        一萬元生活費。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傷勢嚴重住院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
      三十萬元。
  四、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恤金並發給殯葬費,
      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
      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前項關於給與植物人、極重度障礙、重度障礙及中度障礙者生活費濟助
  ,於痊瘉至輕度殘障或死亡時停止發給。至於障礙等級之認定應參照「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分類,並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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