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撫恤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發給殯葬費新臺幣五十萬
元。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
至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二萬
元生活費。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
一萬元生活費。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傷勢嚴重住院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
三十萬元。
四、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恤金並發給殯葬費,
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
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前項關於給與植物人、極重度障礙、重度障礙及中度障礙者生活費濟助
,於痊瘉至輕度殘障或死亡時停止發給。至於障礙等級之認定應參照「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分類,並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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