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0日

所有條文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防制犯罪,對在本縣轄區協助
  拘捕人犯而傷亡者,予以濟助,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苗栗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
  單位。

  本自治條例所稱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於警察拘提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逃脫人犯時予以協
      助者。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撫恤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發給殯葬費新臺幣五十萬
      元。
  二、身心障礙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
        至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二萬
        元生活費。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並每月給與新臺幣
        一萬元生活費。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傷勢嚴重住院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至
      三十萬元。
  四、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恤金並發給殯葬費,
      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
      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費。
  前項關於給與植物人、極重度障礙、重度障礙及中度障礙者生活費濟助
  ,於痊瘉至輕度殘障或死亡時停止發給。至於障礙等級之認定應參照「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分類,並經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加以認定。

  依前條規定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恤金、殯葬費之期限及手續如下:
  一、期限: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
      受理。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上述期間內向該管警察單位申
      請延長,且經警察單位報請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請領慰撫金、
      殯葬費,自傷殘或死亡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除情形特殊外
      ,逾期不受理。
  二、手續:醫療費、慰問金之申請,由受傷或障礙者本人具領。撫恤金
      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三、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恤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有
      關證明文件、收據、就醫、殘廢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事故
      發生地該管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局依規定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
  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