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
  對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具體事實,報由
  本縣警察局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而隱匿
  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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