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16日

所有條文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警醫聯繫,鼓勵苗栗縣(以下簡稱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以利犯罪偵查,特制定
  本自治條例。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或醫師遇有下列傷病患就診時,除依醫師法第十二
  條規定辦理外,如認有涉及犯罪嫌疑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
  一、刀傷。
  二、槍傷。
  三、爆裂物傷。
  四、藥物傷。
  五、機械或其他物傷。
  六、服毒。
  七、自殺。
  八、其他因傷致病者。

  醫師檢驗屍體或死產兒,如認有他殺嫌疑或遇有請求發給不實診斷證明
  書者,應即通知附近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本縣公私立醫療機構及醫師舉報可疑傷病患,因而破獲重大刑事案件或
  對社會治安有特殊貢獻者,由各該管警察分局隨時列舉具體事實,報由
  本縣警察局會同衛生局簽請本府獎勵;如明知就診人有犯罪嫌疑而隱匿
  不舉報者,視其情節送請主管機關依法懲處。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