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有效殺菌,係指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
一、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將毛巾、抹布等加熱五分鐘
    以上;餐具煮一分鐘以上。
二、蒸氣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氣加熱,將毛巾、抹布等加熱十
    分鐘以上;餐具加熱二分鐘以上。
三、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將餐具加熱二分鐘以上
    。
四、氯液殺菌法:以氯液總有效氯百萬分之二百以下,將餐具浸入溶液中
    時間二分鐘以上。
五、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將餐具加熱三十分
    鐘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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