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40221161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條文及第14條附表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有效殺菌,係指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
一、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沸水,將毛巾、抹布等加熱五分鐘
    以上;餐具煮一分鐘以上。
二、蒸氣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度之蒸氣加熱,將毛巾、抹布等加熱十
    分鐘以上;餐具加熱二分鐘以上。
三、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之熱水,將餐具加熱二分鐘以上
    。
四、氯液殺菌法:以氯液總有效氯百萬分之二百以下,將餐具浸入溶液中
    時間二分鐘以上。
五、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一百一十度以上之乾熱,將餐具加熱三十分
    鐘以上。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有效殺菌方法。

公共飲食場所用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凡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訂頒之飲用水水質標準。
二、應有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
三、使用地下水源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至少
    保持十五公尺之距離。
四、非使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使用前應向政府公告認可
    之檢驗機關申請檢驗,由檢驗機關採樣,檢驗合格後始可使用。繼續
    使用時,每年至少應重新申請檢驗一次,檢驗紀錄應保存一年。
五、蓄水池(塔、槽)應保持清潔,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等污
    染源三公尺以上;應有污染防護設施,保持清潔,防止污染;每年至
    少清理一次並做成紀錄,以供備查。
六、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系統應完全分離,出水口並應明顯區分。

公共飲食場所之衛生設備應符合附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