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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回饋金之計算,焚化處理一公噸繳交新臺幣二百元。 二、接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公所,應依回饋金額擬定回饋金年度計 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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