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03358號令修正公布第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回饋金之計算,焚化處理一公噸繳交新臺幣二百元。
  二、接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公所,應依回饋金額擬定回饋金年度計
      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