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144
人,瀏覽人次:
920588075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苗栗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03358號令修正公布第4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環保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苗栗縣政府九十五府行法字第0950142227號令制定 公布全文 8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03358號令修正公布第4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四條
回饋金之計算及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回饋金之計算,焚化處理一公噸繳交新臺幣二百元。 二、接受回饋金之鄉(鎮、市)公所,應依回饋金額擬定回饋金年度計 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