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於本縣境內發現有違反本法之案件,得以書面、言詞、電話、傳真、 電子郵件或上網檢舉,並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 二、違反本法之案件發生地之地址、地號、定位或其他可得確認之位置敘 述。 三、可供查證之相關事實、證據、照片、影片或資料。 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機關作成紀錄,交檢舉人閱覽後簽名、蓋章並按指 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