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演藝公司或商號,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演藝有關業務
,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本自治條例所稱演藝社團或財團,係指以公益為目的,辦理演藝有關業務
,經依民法或有關法令所組織之社團或財團。
本自治條例所稱演藝團體,係指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所組織之團體。
其以演藝為職業之個人所組成之團體者,為職業演藝團體;其演藝為興趣
之個人所組成之團體者,為業餘演藝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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