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演藝公司或商號,係指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演藝有關業務 ,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公司或商號。 本自治條例所稱演藝社團或財團,係指以公益為目的,辦理演藝有關業務 ,經依民法或有關法令所組織之社團或財團。 本自治條例所稱演藝團體,係指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所組織之團體。 其以演藝為職業之個人所組成之團體者,為職業演藝團體;其演藝為興趣 之個人所組成之團體者,為業餘演藝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