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事業之輔導管理機關,為苗栗縣政府國際文化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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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申請審查核發設立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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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演職員名冊。
四、演藝團體組織概況表。
五、訓練演出計畫書。
六、財產目錄(設備清冊含名稱、種類、數量)。
七、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八、經費來源(資本額)及存款證明文件。
九、團址證明文件(附最近一期稅單),非負責人所有,須附六個月以上
租賃契約書。
前項演藝團體登記後,若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向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申
請變更登記。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登記證遺失時,應向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申請補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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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公司或商號、演藝社團或財團在本縣演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申請:
一、職員及演藝人員名冊三份。
二、負責人或專職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節目內容、廣告或活動企劃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證。
五、售票者,檢附票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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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演出時,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得實施臨場查驗,必要時得會同相
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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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對於在本縣內表演或經營之演藝事業,得建立基本資
料,並隨時登記其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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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事業,對於推行社會教育、宣揚文化或促進對外關係有貢獻者,本府
國際文化觀光局得予下列獎勵:
一、發給獎牌、獎狀或紀念狀。
二、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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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對於演藝事業,應定期舉行檢查,以為輔導及獎勵之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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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藝團體登記證應於每年十二月間交付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查驗。未按時
交付查驗者,應予撤銷立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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