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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文化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設董事會,由全體董事向本府申請許可後 ,依法向該管法院申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申請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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