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 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教育局遴聘各領域學者專 家、教育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兼任。 本委員會為辦理評鑑工作,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評鑑 工作小組,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